項目編號:POWERCHINA-0121002-240065
中國電建集團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EPC+O項目
固定支架
采購項目
詢比價文件
采 購 人: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中國·武漢
目 錄
第一章 詢比價公告(公開詢比價)..........................................4
一、 詢比價條件.......................................................4
二、 擬采購貨物一覽表..................................................4
三、 采購要求.........................................................4
四、 響應人資格要求....................................................4
五、 采購方式.........................................................5
六、 詢比價文件的獲取..................................................5
七、 文件澄清.........................................................5
八、 響應文件的遞交....................................................5
九、 開標............................................................6
十、 確定成交人.......................................................6
十一、 合同簽訂.......................................................6
十二、 聯系方式.......................................................6
十三、 監督機構.......................................................6
第二章 報價表........................................................10
第三章 合同條款及附件.................................................11
第一章 詢比價公告(公開詢比價)
一、詢比價條件
受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中國電建集團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公開詢比價方式目采購利川市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EPC+O項目固定支架,本次采購計劃使用自有資金用于本次詢比價后所簽訂合同的支付。
二、擬采購貨物一覽表
序號 | 貨物名稱 | 規格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及標準配置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1 | 固定支架 | 鋁合金支架6063-T6 | T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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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購要求
1、本次詢比價為整體采購/固定單價,暫定總價,詢比價響應供應商報價時須寫明單價及總價、產品的詳細配置參數,報價包含貨物制造、運輸、裝卸、售后服務、利潤、稅金等交付采購人使用前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確定成交供應商不再增補任何費用。如果單價和總價不符時,以單價為準。
2、交貨期:2024年05月15日開始分批送貨
3、交貨地點:利川項目施工現場
4、價格要求:以上報價為貨到項目現場最終價格,并開13%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包裝,運輸,保險,等費用)。報價有效期不得晚于30日。
5、質量標準或要求:見技術規范書
6、質保期:項目竣工后一年
7、成交確定原則: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優。
四、響應人資格要求
響應人必須滿足以下全部資格要求:
1、響應人為制造企業的,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具有有效期內的ISO9001質量、環境、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產品取得相關生產證書(若有)。
2、響應人為代理商的,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業滿足第1條中相關要求,并具有生產制造企業出具的針對本項目的授權書。
3、響應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報價單位必須自己設計、制造, 提供過6套及以上且至少有3套經過3年以上連續安全運行考驗的光伏組件支架成套裝置;投標者必須具有嚴格的質量體系和先進的工藝及完善的檢測設備, 以確保光伏組件支架成套裝置具有先進的技術水平和可靠的質量。(業主確定)
5、響應人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6、響應人不存在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或失信被執行人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投標的情形,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無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
7、本次采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8、本次采用資格后審的方法對響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五、采購方式
本次采用詢比價二次報價方式
六、詢比價文件的獲取
1、凡滿足本公告規定的響應人資格要求并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24年04月29日10:00前(北京時間)在中國電建設備物資集中采購平臺(https://ec.powerchina.cn,以下簡稱“集采平臺”)注冊、在線報名并上傳下列資料(合并文件上傳):獲取詢比價文件經辦人身份證和法定代表人簽發的針對本次采購項目獲取詢比價文件的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加蓋公章)掃描件。
2、已注冊、報名、上傳合格資料的,請于上述時間內在集采平臺下載詢比價文件。
七、文件澄清
響應人如對詢比價文件有疑問,應于2024年04月29日12:00前(北京時間)通過集采平臺(https://ec.powerchina.cn)向采購人提出。
八、響應文件的遞交
1、響應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報價截止時間,下同)為2024年04月29日15時00分(北京時間),響應人應在截止時間前通過集采平臺遞交電子報價響應文件(加蓋公章)。逾期未在集采平臺進行報價或通過其他渠道遞交報價文件的,采購人不予受理。
2、響應文件須提交“簽字蓋章(掃描版)”和“電子表格(可編輯表格版)”偏差表等報價表及其他報價資料壓縮成一個文件包。
3、遞交響應文件前須在中電建集中采購電子平臺通過中電建集團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合格供應商審查,成為合格供應商后方能進行響應文件遞交和開標。未辦妥成為合格供應商造成無法遞交和開標的,責任自負。
九、開標
開標時間(同報價截止時間),采購人登錄集采平臺(https://ec.powerchina.cn)查看下載報價響應文件,二次報價時間另行通知。
十、確定成交人
采用(二次)報價方式,采購人按規定組建詢比價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優的原則進行綜合評議后推薦成交人,經公司相關審批程序確定成交人后,采購人通過集采平臺(https://ec.powerchina.cn)向成交人發出成交通知書。
十一、合同簽訂
成交人應當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詢比價文件、報價響應文件和采購人訂立書面合同。
非采購人原因單方放棄中標或拒簽合同的供應商,視其情節輕重暫停其三個月至一年的合格供應商資格,或取消其合格供應商資格,一年至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十二: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采用銀行匯款、銀行承兌匯票或供應鏈金融產品進行支付。
2、付款比例:見合同條款
十三、聯系方式
采 購 人: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地 址:
聯 系 人:辛工
電 話:027-86650732
電子郵箱:68019893@QQ.com
十四、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中國電建集團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紀委辦公室
監督電話:027-61169956
2024 年 04 月25日
第二章 報價表
序號 | 貨物名稱 | 規格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及標準配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合計(元) | 備注 |
1 | 固定支架 | 鋁合金支架6063-T6 | T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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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終確定的圖紙理論重量及實際供貨數量進行結算 | |||||||
總計(含13%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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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有效期:
響 應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條款及附件
利川市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EPC+O項目
供貨合同
合同編號:
需方: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供方:
目 錄
1、總則
2、合同標的
3、合同價格
4、支付
5、合同交貨及延期罰款
6、包裝與標記
7、保函(不適用)
8、質量標準、檢驗及質保期
9、合同的變更、修改、暫停
10、違約和終止
11、保險
12、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
13、不可抗力
14、索賠及爭議解決
15、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項
附件
附件1 技術規范
附件2價格表
附件3交付進度
附件4 分包、外購件/材料情況
附件5預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6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7供方的投標資料及澄清、承諾文件
附件8廉政責任書
鑒于中標人依法參與了對采購人 項目 的投標并中標,為明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談判響應文件的規定,雙方訂立本合同如下:
1、總 則
合同雙方: 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需方)
(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就 供貨及服務問題達成協議,并同意簽訂本合同。
1.1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義)中,下文所列的措辭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款賦予的含義。
(1) “業主”或“業主方”是指合同設備的最終用戶, 。
(2) “需方”是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繼承人或許可受讓人。
(3) “供方”是 ,包括其法定繼承人或許可受讓人。
(4) “總承包商”是 ,包括其法定繼承人或許可受讓人。
(5) “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指在本合同中作為供方供貨范圍的分包商、制造商或供貨商的任何合法當事人,或此當事人的合法繼承人。
(6) “技術資料”指供方遞交需方并經過總承包商及業主認可的,所供設備的設計、安裝、性能試驗、驗收和技術指導及服務的所有文件、圖紙、清冊清單、計算書、軟件、樣品、圖樣和模型,以及供電廠正確維護和維修的所有相關文件。
(7) “設備”指根據本合同規定,供方范圍內所需提供的構件、專用工具、材料、備品備件(隨機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
(8) “現場”指由業主指定的用于實施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場所。
(9) “服務”指需方所要求的,由供方提供的與接口設計、土建、安裝、檢驗、設備驗收直至最終完工證書簽發相關的技術資料、技術指導、現場服務和技術澄清等。
(10)“機組移交”指在機組通過30天可靠性運行試驗(RTR)并完成完工試驗且支付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所有違約金(并滿足對外合同中業主的相關要求)并完成性能試驗并經業主工程師確認后,機組所有權移交給業主,同時進入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
(11)“性能試驗”指對外合同和本合同規定的,在RTR成功結束后為證實電站符合對外合同中性能要求的試驗。
(12)“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是每臺機組自簽發移交證書之日起正常運行的24個月時間,每臺機組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單獨計算。此外,出現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的設備,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也應將從修復后正常投入運行之日起延長24個月。
(13)“最終完工證書/最終驗收證明證書”是指根據對外合同在每臺機組移交證書已簽發,且該機組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成功結束后21日內由業主簽發的對該機組最終驗收的證書。
(14)“潛在缺陷”是指在質保期結束之前由于供方設計,材料及工藝上的未被業主或工程師發現的缺陷,供方必須對缺陷免費進行修復。
(15)“潛在缺陷責任期”是指機組移交之后的60個月。
(16)“天”/“日”,指一個公歷日;而“年”指365日。
(17)“變更”指根據本合同第9章由需方指示或批準的對本合同要求進行的任何調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減少、加快以及任何材料改變。
(18)“設計院/設計單位”指 。
(19)“隨機備品備件”指安裝、調試、試運行、性能試驗以及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期間所必需的全部備品備件。
(20)“強制性備品備件”指對外合同規定的,為電廠順利運轉所需的壹年備品備件。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及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并蓋章的相關補充文件(含雙方達成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書面同意、確認、備忘錄、簽字的會議紀要等)。上述附件及相關的補充文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責任和義務
1.2.1本合同簽訂時,供方確認已對構成本合同的供貨范圍、質量要求、交貨進度、標準規范、試驗檢驗、售后服務、價格等服務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條件、資料、信息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認可,并已認真考慮了全部影響或作用本合同的風險、意外事件及其它情況。供方有義務及時向需方指出合同中的遺漏、錯誤或差異,并通過與需方協商解決,但供方不得因在此之下減免其責任與義務。供方應對所提供的所有服務的正確性、完整性負責。
1.2.2所提供設備的技術性能、參數符合對外合同相關要求、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標的和技術協議的具體規定;按時交貨、完整無損、出廠文件和備品備件齊全,外觀質量好;裝箱合格率達100%。
1.2.3由需方頒發給供方的所有文件的版權,應屬于需方的財產。供方可為了合同的目的自費復制、使用和傳送此類文件。除此之外,沒有需方的同意,供方不得使用、復制此類文件或將之傳送給第三方。
1.2.4為履行合同之目的,供方及其分包商必須遵守保密責任。所有由需方或其他方為對外合同目的準備并提供給供方的圖紙、技術規范、計算書、資料報告以及文件和信息均被認為是保密范疇。在此處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在任何時候都屬于提供方。供方在無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在任何時候都不可直接或間接地為其他方的利益出版、泄漏或擴散、復制或使用機密信息。對本款的任何違反都可成為終止合同的原因,需方將有權通過任何有管轄權的法庭得到補償,包括違約賠償金和由于此違約而失去的預期利潤和利益。需方和供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密義務持續至本合同無論何種原因被終止或失效后5年。
1.2.5供方應服從需方的確認、變更或修改。除非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供方應遵守需方根據合同發出的指示。當要求需方對延期和補償做出決定時,需方應與供方協商并盡力達成一致。如未能達成一致,需方有權根據工程項目需要對之做出決定。
1.2.6供方不得將其合同項下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包括其關聯公司或單位)。未經需方事先書面同意,供方不得將本合同中涉及性能和安全的主要部件進行分割、分包給第三方。擬雇用的分包商或分供貨商須得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需方的上述同意并不減輕或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固有義務,供方仍然應對其分包商的過失、疏忽或其它任何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供方所供貨物的生產地點要明確,凡在生產地點以外的加工,均應視為分包。再分包商名稱及地點要經過需方的書面認可。
1.2.7需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與總承包商達成涉及本合同的任何協議、確認或諒解備忘錄之前,應盡可能與供方充分協商。如供方對工程實施過程中需方與總承包商達成的涉及本合同勢必影響供方合同義務履行的任何協議、合同或諒解備忘錄有異議,可向需方提出,但應先于執行,執行后雙方應爭取協商解決。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時,供方可適用本合同第14條有關條款。
1.2.8本合同簽訂時,供方將被認為已對合同簽訂時所有的合同文件清單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構成本合同的價格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條件、資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認可,并已認真考慮了所有影響履行本合同義務和責任的全部風險,任何誤解資料或信息的正確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負責,但據本合同需方確有義務提供正確資料除外。
1.2.9在設備設計準備前,供方須將本合同設備中關鍵、重要的零部件、外購件供貨商和重要的工藝協作方名單及其有關資料提交需方確認,但需方的確認并不減輕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責任和義務。
1.2.10供方和需方茲確認:本合同以及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都可轉讓給總承包商或業主,此等轉讓無需供方另行重新確認。
1.2.11設計、設備的制造均應遵照國家規范、技術標準。并應遵循現行的成熟的生產管理辦法。合同中注明的標準,除非另有規定,此類標準規范應被理解為在合同生效日的適用版本。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執行最新的國家規范、技術標準或規章含有實質性變動,供方應向需方提交建議。如果需方認定此類建議構成變更,則應按照第9條進行變更。
2、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定設備將用于利川市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EPC+O項目。
2.1 工作范圍(詳見附件2)
2.1.1設備/材料名稱:
在技術協議中未作描述,但按常規屬于供方供貨范圍內或構成設備必需的物資、材料等,仍屬于供方的供貨范圍。
2.1.2技術圖紙和資料。
2.1.3隨機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清單。
2.1.4 技術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支持、需方參加的檢驗或試驗的技術配合(若有的話)、現場開箱、安裝指導、維修消缺和質保期內的配合等。
2.2 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將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
附件1:技術規范
附件2:價格表
附件3:設備交付進度
附件4:分包、外購件/材料情況
附件5:預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6: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7:供方的投標資料及澄清、承諾文件
附件8:廉政責任書
2.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次序如下:
(1) 總合同;
(2) 供需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書面補充協議;
(3) 本合同條款及所有附件;
(4) 談判期間澄清答疑文件;
(5) 談判響應文件及附件;
(6) 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等;
(7) 經需、供雙方同意的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被認為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為說明。上述文件中如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應以優先次序在先者為準;但如優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對供方工作范圍和內容或商務要求(如材料的質量、交貨期、環境、安全、人員、誤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標準,則仍應以更高的要求和標準為準,盡管其文件優先次序在后。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就同一事項在不同時間內形成的文件中如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應以時間在后者為優先。
3、合同價格
3.1.1供方應被認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價格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合同價格應包括供方在合同中應承擔的全部義務以及為合理設計、制造、交付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現場服務)并修補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
3.1.2本合同價格按人民幣計價。根據本合同標的所對應的固定綜合單價,暫定總價為RMB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其中含增值稅額 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材料價、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設備/材料(包括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包裝費、技術圖紙資料費用(含郵遞費用)、試驗費用、技術服務費(含技術人員生活費、差旅費、飲食費、交通費、通訊費、保險費、現場津貼等)、保函費、運輸費(從制造廠到現場的運輸、裝卸、設備就位)、保險及所有設備包裝及發運以及投產前的設備消缺等費用等。
3.1.3除本合同明確規定外,供方無權向需方要求本合同總價外的任何額外款項。但價格的變動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它條款的效力。
3.1.4在合同執行期間,需方有權對合同清單中材料數量進行調整。調整時,按合同清單中對應設備/材料的單價對總價進行相應調整。
4、支 付
4.1 支付原則
4.1.1任何支付均應在需方從總承包商處獲得相應的支付后進行,但這并不免除供方繼續無延遲地開展工作、按時向其員工及分包商支付工資報酬、合同款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的義務,履行其服務職責。
4.1.2需方有權在每筆對供方的付款中扣除任何截至該筆款項支付日止,由于供方原因導致的違約金、損害賠償款、需方的墊支款和其他費用(如有)。
4.1.3需方為避免擴大損失而主動支付的成本費、損失費或其它各種費用,若按合同規定應由供方承擔的,需方可將此款從付給供方的款項中扣除。
4.1.4需方根據本條規定暫扣任何付款后到實際支付期間,無需就因此所延遲支付的款項支付利息。
4.2 合同價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4.2.1到貨款80%:甲方向乙方下達設備/材料每一批次供貨指令,自設備(材料)到場經開箱驗收合格且供方提交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誤后40個工作日內,需方支付每批設備費的80%給供方:
1、到貨清單、出廠檢驗合格證、檢測報告、質量證明文件
2、金額為該批次貨物價格10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
3、滿足設計所需的廠家圖紙、資料、技術文件,并按其規定提供全部安裝圖紙、資料、技術文件。
4.2.2 驗收款15%:設備(材料)全部安裝完畢,調試及試運行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需方支付至供方設備(材料)合同總價的95%.
4.2.3質保金5%:該項目分批次分階段竣工驗收,質保期一年。如在質保期內發生因供方原因的質量問題,供方必須按需方要求負責免費及時處理并達到質量要求,質保期順延。發生質保金扣減情形按約定扣減后仍有余額的,支付余額部分;質保金不足扣減的,不足部分由供方另外向需方支付。
4.3 付款方式:采用銀行匯款、銀行承兌匯票或供應鏈金融產品進行支付。
4.4 進度款支付需經需方監造人員對貨物質量、包裝等檢查認可后方可辦理。
5、合同交貨及延期罰款
5.1 交貨
5.1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 到貨,交貨進度及具體分部套交貨時間詳見附件。
5.2 交貨地點: 項目現場。
5.3工期要求及進度計劃
工程總工期要求: 供方材料的交貨進度應滿足上述工程總工期要求。
合同生效后10天內供方應向需方提交滿足對外合同和本合同工期要求的設計、采購、制造、檢驗、試驗等各個階段的進度計劃表和交貨進度計劃表。在未通知需方的情況下,進度計劃或此類安排和方法都不應有重大更改。若制造、供貨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需方可通知供方修改進度計劃,指出為履行合同須做的必要更改,供方必須執行此類更改要求。若在任何時候供方的實際進度落后于原定的進度計劃,或很明顯將落后于該進度計劃,則供方應向需方提交一份考慮到當前情況的修訂計劃,此計劃應取得需方的認可,否則將按5.5條款賠償執行。供方同時應將正在采取的為加快施工進度,以便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工的步驟通知需方。
如果進度的延誤是完全由供方原因所導致,由此產生的需方一切損失及費用,可由需方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供方的款項中扣除。
5.4 技術資料交付
供方應編制足夠詳細的技術資料,以滿足所有對外合同和本合同的所有相關要求,為其它分包商和施工人員施工提供足夠的指導。不論在何處編制技術資料,需方有權對系統、布置、接口等及用于施工的技術資料進行會審。
如果供方對已批準的技術資料及中間資料要進行修改,應及時通知需方,并向需方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需方/總承包商/業主審批。此類修改不應影響工程的進度要求,由此引起需方的一切損失由供方承擔。如果需方指示為實施工程需要進一步的技術文件,供方在接到需方的指示后,應立即編制要求的技術資料。供方應自費修正所有的錯誤、遺漏、模糊、矛盾、欠缺以及缺陷。需方的任何批準均不能解除或減輕供方固有的責任。
5.5 延期的違約罰款
5.5.1如果供方未能遵守雙方最終約定的交貨進度計劃,供方應向需方支付以下相應金額,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損害賠償費(如有時)的限額。在不排除采用其它方法收回該款項的前提下,需方可從應支付或將支付給供方的款項(或從履約保函)中扣除該罰款的總額。誤期損失賠償費不得解除供方完成合同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其它責任。
如供方未能根據供貨計劃按期交貨,則供方應向需方支付違約罰款, 違約罰款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 遲交1-2周,每周違約罰款為遲交材料總金額的1%(百分之一)。
* 遲交2-3周,每周違約罰款為遲交材料總金額的1.5%(百分之一點五)。
* 遲交3周以上,每周違約罰款為該單項合同總金額的2%(百分之二)。
遲交4周以上,需方按照合同規定收取違約金以外,有權拒收。
若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需方實際損失,供方還應向需方支付賠償金,補足不足部分。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能解除供方按照合同履行交貨義務。
對上述計算方法,未滿一周的遲交按一周計算。
5.5.2供方支付違約罰款并不解除供方在合同項下應履行的義務(如交貨義務)也不影響需方就供方違約給需方造成的損失向供方索賠。
6、包裝與標記
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設備要具有適合運輸、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設備和零件散失。并應按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設備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為保證所有設備途中的安全,供方應根據具體情況投保運輸險。
6.2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6.3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 合同號;
2) 目的地;
3) 收貨單位名稱;
4) 設備名稱、機組號、圖號;
5) 箱號/件號;
6) 毛重/凈重(公斤);
7) 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設備,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于裝卸搬運。按照設備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箱上應明顯地印刷有“輕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樣。
6.4 對裸裝設備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設備應帶有足夠的設備支架包裝墊木。
6.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如有的話)各一份。另郵寄裝箱清單各二份。
6.6 技術協議應明確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發貨。
6.7 備品備件及工具應分別包裝。
6.8 各種設備及松散零星的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量小的完善的箱件內,并盡可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6.9 柵格式箱子及/或類似的包裝,應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6.10 所有接線端口、帶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他方式妥蓋防護。
6.11 供方及/或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
6.12 對于需要保證精確裝配的明亮潔凈加工面的設備,這些加工面應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
6.13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便于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 合同號
2) 收貨單位名稱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名稱和頁數。
8、 質量標準、檢驗及質保期
8.1 技術規范及質量標準
供方供應的所有材料應完全滿足對外合同中有關規范及標準要求。
供方供應的所有材料應完全滿足設計文件、技術規范所指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應該是上述驗收標準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二者發生誤差時,按較高標準執行;當二者發生矛盾時,由需方和業主協商確定適用何等標準。
8.2 質量見證與檢驗
供方應有一套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編寫適合本項目的質量控制文件,以保證符合合同要求。需方有權審查質量保證體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權要求對其進行修正。遵守該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或減輕供方應有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總承包商或需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間,對合同規定所提供材料及其工藝和性能在現場、制造地點或其它地點進行檢查、審核和檢驗。不論檢查或檢驗在供方或供方分包商的所在地,供方應為此類檢查或檢驗免費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它資料,以及為有效進行檢查或檢驗所需的協助、勞工、材料、電、燃料、倉庫和儀器儀表。需方有權在材料制造過程中隨時派遣駐廠代表,了解材料組裝、檢驗、試驗和材料包裝質量情況。業主/業主代表、需方參加檢查,不意味著解除或減輕供方任何保證或責任與義務。如果需方在檢查、審核和檢驗中發現供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總合同或設計、規范要求,供方應根據需方的要求進行修復或拆除或重新采購材料直至需方滿意,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和損失。
對于需方、總承包商或業主/業主代表參加的見證檢驗、檢查,供方應統一部署,供方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做好需方、總承包商或業主/業主代表的驗收工作,并提供一切方便,同時按需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檢驗試驗文件。
業主/業主代表、總承包商、需方在見證中確認材料或包裝質量有缺陷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的規定,需方可拒收此類材料,并應立即通知供方,同時說明理由。如果此類拒收和再度檢驗致使業主/業主代表、總承包商、或需方產生了附加費用,應由供方承擔。同時,需方對該處理的批準并不解除或減輕供方對該材料的責任。
不論需方、總承包商或業主/業主代表是否參與監造和試驗見證或者對監造和試驗報告的認可,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或減輕。需方、總承包商和業主代表的任何建議、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準或類似行動(包括沒有否定),均不解除或減輕供方的任何固有責任,包括對其錯誤、漏項、誤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的責任。
如供需雙方代表在質量檢驗中對檢驗結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需方或總承包商委托(中國)國家指定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材料到達工程地點現場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應及時委派工地代表到現場與需方、總承包商和業主(或施工單位)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組織對貨物進行開箱檢查驗收,驗收貨物的數量,規格,外觀質量和箱內的技術文件,做好開箱記錄,由各方簽署現場開箱驗收合格通知單。若供方未能委派工地代表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內到達現場,視為供方放棄該權利,需方、總承包商和業主有權自行開箱驗收,驗收結果和記錄對各方同樣有效?,F場開箱記錄作為需方向供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換的有效依據。
現場安裝、調試或試運行期間,如發現材料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標準和規范時,供方應及時修理,換貨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地稅等相關費用均應由供方負擔。該等費用需方有權從應付未付款項中扣除或通過履約保函進行索賠。
供方修理或換貨或補缺的時間,以不影響工程進度為原則,且不遲于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后1個月;如因供方修理或換貨影響整個工程工期,供方應負責賠償需方由此蒙受的損失。
需方、總承包商未對任何材料、設計或工藝提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需方拒絕該材料、設計或工藝的權利。
供方應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資料、裝運憑證、各類標準、檢驗記錄表和安裝監督項目表以及諸如產品質量證明書、人員名單等其它文件,如果供方提供文件不及時、有錯漏或份數不足(以需方收到為準),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天內補齊。
如供方提供的材料在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供方應按總合同中的有關要求進行處理。
8.3 完工驗收
供方提供的材料應在安裝完成后,與總承包商設備一同按對外合同要求進行整個工程的完工試驗,直至整套機組圓滿移交并獲得業主簽發的移交證書。
8.4 完工條件
本合同項下供方的完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供方已按合同要求提供所有材料和各項服務;
三、所有的系統和材料均能夠根據本合同要求成功通過機組試運行;
四、業主和總承包商驗收完畢,并且總承包商取得由業主簽發的 “最終移交證書”;
五、消缺清單項目(包括業主在移交證書內提出的消缺項目)已全部完成,業主及總承包商已簽字確認;
六、供方已按本合同要求提交了所有的竣工文件和相關資料手冊等;
七、供方應支付的罰款、稅款、違約金、損害賠償款、需方的墊支款和其它費用均已從工程款中扣除或都已支付或清算完畢。
8.5 質保期
8.5.1修補或更換
在質保期內,如果出現任何缺陷或損壞,供方應立即進行必要的修補或更換。
如果缺陷或損壞不能在現場及時修補,在征得需方的同意后,供方可以將此類有缺陷或損壞的材料從現場移出以進行修補,需方有權要求供方為該等材料提供相當于其全部重置成本的銀行保函,并補償需方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
供方如需將材料或其一部分運回修補或更換,或補充所需的備品備件,供方應自行負責安排,需方及業主將給予協助;供方應承擔因發運而發生的往返運輸、倉儲、裝卸、保險等有關費用。
8.5.2質保期延長
如果某區段或材料出現缺陷或損害,在供方修補或更換并按對外合同中要求重新進行有關試驗后,該區段或材料的質保期應按對外合同中有關規定重新計算,供方的履約保函有效期同樣應相應地延長至該區段或材料重新計算的質保期終止日后的90天失效。
8.5.3替代履行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質保期期間出現的任何缺陷,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立即進行修補或更換,如供方在收到通知后2日內仍未修補缺陷,或供方怠工、需方認為供方嚴重違約;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的2日內仍未改正,則需方或業主有權自行自己或委托他人完成進行修補或更換,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應由供方承擔,同時需方有權從銀行保函中或/和應付款中扣除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該部分材料的合同價格加上安裝、更換材料所需的費用等。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質保期期間,由于出現意外事故或與工程有關的其他故障,對于業主或需方認為為了安全有必要進行的緊急修理或處理的其他工作,需方將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方,而供方未能或不愿意立即采取措施進行上述工作,業主或需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該工作,除非按照合同,該工作不應由供方負責,否則由業主或需方代為修理或委托他人完成而發生的全部費用應由供方承擔。需方有權從任何應支付供方的付款和/或保函中扣除上述費用。
8.5.4進一步檢驗
如果由于任何對缺陷或損害的修補或更換影響工程或區段或材料的使用性能,需方或業主有權在缺陷或損害得到修補或更換后28天內向供方發出通知,要求對工程或區段或材料進一步進行完工試驗及相關試驗。供方應按先前試驗的同樣條款進行上述試驗。
供方可以自行承擔風險和責任進行他認為必要的檢驗。
由于供方原因而導致的進一步檢驗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包括由此引起的需方及業主的額外費用,應由供方承擔。
8.5.5質保期結束
質保期屆滿后,供方仍應負責完成屆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就確定該等未履行義務的性質和范圍而言,本合同應被視為仍然有效。
應業主/業主代表和/或需方代表的要求,供方同意在質保期后對項目提供任何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協助。
8.5.6潛在缺陷責任期
供方應負責在本合同中規定的潛在缺陷責任期的相關工作和義務。在潛在缺陷責任期內,供方應負責通過替換、修理或其它方式立即消缺,并承擔所產生的費用和責任。
9、合同的變更、修改、暫停
9.1 在合同執行期間的任何時間,業主、總承包商、需方有權通知供方對其服務和工作進行任何變更,供方應接受這些變更。如果供方認為此項變更將導致合同價格和/或工期調整,在接到變更通知后,應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對于重大變更供方應在14日內提交上述文件,一般變更應在3日內提交。需方在收到供方的上述文件后,應盡快給予答復,或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對于需方提出的范圍變更要求,供方應及時遵照執行,對變更補償的任何爭議不應影響變更的執行。如果供方在變更工作的價值確認前被指示進行變更,供方應保留所有變更涉及的費用及導致的工期延誤的同期記錄,需方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檢查這些記錄。
然而以下情況,不能視為變更:
a)需方簽發工程變更通知前,供方已經自行開始進行的工作;
b)合同要求的服務和工作;
c)由于供方未遵守合同要求引起的修正工作;
d)按照總合同和本合同要求對合同項下工作的進一步補充、細化、完善、改進或微小的修正工作;
e)由于供方人員的行為或疏忽對供方履約造成的影響。
在重大變更的情況下,若需方特別要求,則履約保函作相應的調整。
9.2 變更支付
如果供方認為此項變更將導致合同價格和/或工期調整,供方應在接到變更通知后,向需方提供以下文件:
1)調整的詳細理由及狀況的詳細描述;
2)對調整方案及其影響的解釋和說明;
3)與調整有關的文件、圖表、照片等資料;
4)所涉及的合同條款;
5)需方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對于重大變更供方應在14日內提交上述文件,一般變更應在3日內提交。如果因為供方未能遵循前述時間要求,供方將無權要求工期延長或額外費用,相關損失應由供方自身承擔。
需方應按照供方提出的索賠意見與總承包商、業主/業主代表按照對外合同及總合同就任何與供方工作范圍相關的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和/或工期延長事宜進行協商,供方應當承認并接受總承包商、業主關于變更的決定。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規定,由于變更而導致的工程費用的增減,屬供方工作范圍的部分均由供方承擔或受益,合同價不作調整。供方有責任協助需方、總承包商就變更事宜向業主索賠。
9.3 需方可隨時指示供方暫停進行部分或全部合同。在暫停期間,供方應保護、保管以及保障該部分或全部設備免遭任何損蝕、損失或損害。
9.4 如果供方在遵守需方根據第9.2款所發出的指示以及在復工時遭受延誤和(或)產生額外費用,供方應通知需方。在收到通知后,需方將同意或決定供方是否有權獲得合同期的延長和(或)額外費用補償,并相應通知供方。若暫停是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的,包括修復由于供方錯誤的設計、工藝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供方未能按照第9.2款采取適當措施引起的損蝕、缺陷或損失,供方應承擔所有費用并無權獲得工期延長和費用補償。若上述持續的非累加計算的暫停超過182天,供需雙方將共同協商合同的終止事宜,并根據合同終止的處理結果妥善處理雙方內部事宜。
9.5 根據9.3條款規定暫停由供方造成的,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暫停部分的款項,并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供方的暫停部分款項索回(或從履約保函中扣除)。
10、違約和終止
10.1 違約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果需方認為供方未能實質履行其在總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則需方有權向供方發出通知要求修正。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后3天或商定的時間內進行修正,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如果供方未能在上述時間內采取適當的方式或措施對其失誤進行修正,需方有權在向供方發出通知14日后終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
10.2 終止
10.2.1發生以下任何情況之一,需方可在向供方發出通知14日后終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
1)供方破產或其他債務原因無法履行本合同;
2)供方未能按本合同條款交貨,忽視本合同的任何義務;
3)供方拒絕需方的指令,未經需方同意擅自轉讓合同;
4)出現嚴重質量事故而供方無力修復或無法及時修復的,需方將另行雇傭他人來完成,所支付的費用在供方合同價款中扣除;
5)出現嚴重偏離進度計劃,拖延工期,并在短時間內無法調整或彌補的,需方將另行雇用他人來完成,所支付的費用在供方合同價款中扣除;
6)業主提出終止對外合同;
7)供方沒有取得或喪失履行本合同義務所需要的任何資質、執照或許可;
8)因供方原因造成供方采購的材料被法院查封或設置抵押、留置及其他權利限制,或有任何他方對其主張權利的;
9)不可抗力條款約定的終止;
10)供方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履約保函。
10.2.2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終止或部分終止本合同,都應發出正式書面通知;該等正式書面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終止合同的項目名稱和范圍、生效日、原因;
10.2.3本合同根據第10.2.1和10.2.2條終止后,需方可自動獲得供方在現場的任何材料及物品,必要時,需方還可以出售上述材料及物品,所得價款用于補償供方因違約而應支付給需方的賠償金。如不足彌補產生的損失,需方將在相應的階段付款中扣除。需方應盡快確定供方在終止合同日期為止,應得到的所有款項結存余款(指在確定交貨和修補任何工程缺陷的費用、誤期損害賠償費用等所有應扣減費用后);
10.2.4如果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部分終止合同,供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部分。供方對部分終止項目的安全性負責,并直至交接完畢,使需方委托的新承包商能順利開始工作。在本合同終止后的14天內,供方應確保工程施工完成在安全位置且得到需方的認可并不對需方造成任何損害;
10.2.5本合同終止后,保密、質量保修、爭議解決條款和其他本合同項下已經產生但尚未執行的違約責任和義務仍將繼續有效。除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條件外,雙方均無權隨意終止本合同。
11、保 險
11.1 供方應為其現場服務人員提供人身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疾病(健康)保險,并在其服務人員啟程赴現場前向需方提供保單復印件。供方應在整個現場服務期間保持這些保險的有效性。
11.2 供方負責合同范圍內的全部設備(材料、備件)的運輸到現場的保險。
12、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
12.1 合同執行期間,供方應提供足夠的安裝以及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期間所必需的隨機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由于供方的原因(諸如本身屬易損耗件或產品的質量問題、設計的缺陷等),提供的隨機備件的數量不能滿足安裝以及缺陷責任期(或質保期)期間的需求,供方應無償提供,并以最快的速度交付至現場,所需一切費用均由供方承擔。若由此導致工程延期使需方遭受索賠或損失,供方負責賠償。
12.2 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必須分別單獨包裝置于某個箱子內或單獨成一件發運。供方應提供所有的備品備件的搬運及倉儲保管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定義
在本條中,“不可抗力”系指具有下列特征的異常事件或情況:
(1)一方無法控制的;
(2)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準備的;
(3)發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4)不能主要歸因于對方的。
只要滿足上述(1)至(4)項條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種異常事件或情況:
1、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為;
2、叛亂、恐怖主義、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3、供方人員和供方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員以外的人員的騷動、喧鬧、混亂、罷工或停工;
4、戰爭軍火、爆炸物資、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供方使用此類軍火、炸藥、輻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臺風、或火山活動,人力無法控制,且其影響造成重大損失、人力無法挽回。
上述事件只有在對外合同下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才能作為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已或將受到阻礙,應立即向對方發出關于構成不可抗力的類型、時間或情況的通知,并應明確說明履行已或將受到阻礙的各項義務。詳細情況報告應在一方察覺或已察覺到構成不可抗力的有關時間或情況后7天內發出。發出通知后,該方應在該不可抗力阻礙其履行義務期內免于履行該義務。若未按照本條發出通知或報告,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未對一方合同義務的履行造成任何影響,該方放棄以不可抗力為原因而要求延期履行或免責的權利。
不管本條的其他任何規定,不可抗力的規定不應適用于任一方根據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義務。
13.3將延誤減至最小的義務
雙方都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誤減至最小。對于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部分,各方仍應毫無遲延地繼續履行,不得拖延。當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響時,應向另一方發出通知。
13.4供方工期調整和需方選擇終止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供方履行本合同,供方在按第13.2條的規定發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可向需方申請對其履行合同的期限進行適當調整,最終的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工期調整以需方批準的結果為準。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工程實施受阻已連續12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斷續阻礙幾個期間累計超過180天,需方可以向供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在此種情況下,終止應在通知發出7天后生效。供方應負責編制任何需方要求的、對外合同及本合同終止所可能需要的支持性文件。但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一方對另一方先前違約所享有的權利。
14、索賠與爭議解決
14.1 索賠
14.1.1 供方有責任協助需方向業主索賠和反索賠工作。
14.1.2 供方應在現場或需方可接受的另一地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和反索賠可能需要的同期記錄。需方可在不必事先承認需方或業主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對供方的同期記錄進行審查,并可指示供方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供方應允許需方審查所有此類記錄,并應需方要求提供復印件(如果需方指示的話)。
14.1.3在需方發出任何有關協助進行索賠的通知后28天內,或在需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時間內,供方應向需方(或通過需方向業主/業主代表)提交一份報告,并提交任何必需的支持性文件,詳細說明索賠的金額及索賠的依據。當引起索賠的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時,上述報告應被認為是臨時報告。隨后,供方應按需方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提交進一步的臨時報告,說明累計索賠金額及任何進一步的細節。在向需方,或通過需方向業主/業主代表提交臨時報告后,供方還應在索賠事件所產生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向需方(或通過需方向業主/業主代表)提交一份最終報告。不論任何索賠進展如何,各方仍應盡最大努力履行其在總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14.1.4供需雙方間的任何索賠或爭議,均應盡力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在任何索賠爭議的解決過程中,雙方均應嚴格按照總合同及本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14.1.5 在合同設備驗收、安裝、調試、型式接收試驗及質保期內,如因供方原因合同設備在數量、質量、設計、技術參數、型式和技術運行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需方有權提出索賠。供方應按下列一種方式或幾種方式結合與需方達成協議。
(a) 同意退貨并賠償需方相應損失,供方賠償額為相應合同設備價格和已發生的銀行利息、手續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現場存放費、裝卸費、業主驗收費用、已發生的合同設備保管等費用。
(b) 根據合同設備缺陷程度、損壞程度和損失金額,經雙方同意對設備進行折價。
(c) 用符合本合同技術要求的新的零、部件對有缺陷或損壞的零、部件進行更換、對缺少的設備進行補充,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需方的直接損失均由供方承擔,更換后的設備質保期按本合同關于質保期規定要求相應順延。
14.1.6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賠通知單后7日內沒有答復,則視為供方接受需方索賠要求,供方應按索賠單要求賠償。
14.1.7 因供方原因而更換的急需的合同設備,供方應在需方要求的時間內交貨,費用由供方負擔。
14.2 爭議解決
14.2.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需方住所地管轄法院訴訟。
14.2.2未經需方書面許可,供方對本合同項下工作范圍不得對合同外第三人進行任何形式的部分或全部的轉讓或分包,如經需方許可,供方將部分工作分包的,供方應保證其與供應/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中的爭議解決約定同樣執行上述條款,否之,供方應承擔需方被其供應/分包人直接訴求的除應付工程款外的費用損失。
14.2.3爭議未解決前,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終止的合同條款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怠工、停工對訴訟施加壓力。供方若發生怠工、停工、罷工等情況,應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需方有權向供方索賠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15、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
15.1 供方保證為合同履行所提供的任何材料、設備、技術、服務或文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對任何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業產權、專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侵權指控。如果出現上述任何形式的侵權指控時,應在被指控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盡快通知對方,同時,供方應完全負擔與此有關的包括與指控方的交涉責任及任何第三方索賠時的損害、賠償、訴訟等所有費用,并承擔需方因此類糾紛受到牽涉產生的費用損失。供方應盡快消除指控對需方或總包人/業主的不利影響,且無論如何供方不得影響或有損于需方行使本合同及總包人/業主總合同權利的履行。
15.2 供方同意并保證其任何分包人放棄其在本合同項下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需方及總包人/業主任何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設備及材料等所享有的留置權,并承諾其提供的所有設備、材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權利瑕疵、權利負擔或其他影響需方或總包商/業主行使權利的情形。如果出現前述情形,供方應當立即向債權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權、抵押權或其他影響需方或總包人/業主權利的情形,并承擔由此給需方或總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項
16.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16.2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后15天內向需方提供執行本合同主要授權負責人及相關商務、設計、生產、檢驗、資料交付等主要人員名單(包括資歷),由需方批準認可。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人員有變動,應事先通知需方并經認可。若上述人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有不盡職的行為發生,需方有權要求更換。
16.3 一切與合同標的有關的稅費及供方的現場服務人員的當地費用均由供方承擔。
16.4 如果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應予修正,將結合該條款上下文做出安排,但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
16.5 如果合同中的任何條款不可實施或經有管轄權的法庭宣布無效,雙方將仔細考慮、解釋保留條款,盡可能接近原意,不影響條款。
16.6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所規定的全部義務履行完畢,所有款項結清,供方完全履行完畢對外合同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且對外合同失效后,本合同才失效。
16.7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除本合同特別表述外,本合同中提到的合同也包括其附件。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為準。
16.8 盡管需方接收設備或按照相關條款終止合同,供方應承擔已經發生的、未完全遵守和履行的和/或已經修改過的所有責任與義務和權利。需方無條件或有條件已經獲得效益、或未完全享有、實施和/或滿意(包括但不限于責任與義務和權利,如果涉及機密、索賠、擔保、保證)直至供方已經完全遵守,履行和/或修改的責任與義務,需方完全享有、實施和/或滿意的權利后,設備的接收或合同的終止被視為完成。
16.9 供方同意放棄其在本合同項下所擁有的留置權,并承諾其提供的所有設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其他影響需方行使物權的行為、事實,如果出現前述的情形供方應當向債權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權、抵押權或其他影響需方行使物權的行為、事實,與此同時,需方有權要求供方提供為需方所能接受的銀行保函。
16.10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需方執正本 份,副本 份;供方執正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11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處理達成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12供方承諾,保守其在本合同協商、簽訂過程中知曉、保存、接收或獲悉的所有有關工程和業主的保密信息。
16.13聯絡
16.13.1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通知、文件、函電、證書(包括總承包商發出的)均可通過專人遞交、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將其送達本合同指定的聯系地址或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重新指定的聯系地址。任何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發出的通知在發出時將被視為已經送達。重要文件必須專人遞交并簽收,電子方式發出的文件需電話催告。收到后在7天內反饋,特殊情況除外。通過郵寄或快遞方式發出的通知將在發出5天后被視為送達。
16.13.2無論何處述及雙方發出或頒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約定外,此類通訊聯絡均應為書面的,且不得無故被扣押或拖延。一般情況下,雙方同意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在規定時間內未答復的視同對上述書面文件的認可,除非書面通知或其它文件中有特殊約定。
簽字頁(本頁無正文)
需方: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地址:武漢市航空路38號
授權人:
經辦人:
電話: 027-83645831
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友誼大道支行
帳號:556061086067
稅號:91420000300257588L
供方:
地址:
授權人:
經辦人: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帳號:
稅號:
郵政編碼:
附件1 技術規范(另附)
附件2 交付進度
項目名稱: 項目
序號 | 材料名稱 | 交貨地點 | *** | *** | *** | ||||||
重量 | 數量 | 交貨期 | 重量 | 數量 | 交貨期 | 重量 | 數量 | 交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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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分包、外購件/材料情況
分包情況表
序號 | 設備/部件 | 型號 | 單位 | 數量 | 產地 | 廠家名稱 | 備注 |
一 | 國內分包及采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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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進口外購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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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序號和內容應與供貨范圍一致。
附件6 供方的投標資料及澄清、承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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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物資采購廉政合同
需方: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供方:
為了加強對公司經濟運營活動的監督,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廉潔行為的發生,經需供雙方約定,特簽訂本合同。
一、需方廉政責任
1、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需方工作人員及親友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索要或接收供方的紅包、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及其他饋贈;
3、需方工作人員及親友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接收供方的請吃、請釣、旅游和各類消費活動;
4、需方工作人員不得以打“業務牌”的形式變相接收供方的錢物;
5、需方工作人員及親友不得在供方報銷個人負擔的費用或以各種名義領取酬金。
二、供方廉政責任
1、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供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向需方及親友送紅包、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及其他饋贈;
3、供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請需方及親友宴會、釣魚、旅游和各類消費活動;
4、供方不得以打“業務牌”的形式向需方工作人員變相贈送錢物;
5、供方不得為需方工作人員報銷個人負擔的費用或以各種名義發放酬金。
三、違約獎罰
1、需方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發生違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照黨紀政紀條規和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嚴肅處理,同時給予舉報人獎勵1000元,以資鼓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
2、供方發生違約行為,需方有權解除相應合同;
3、需、供雙方均未發生違約行為,需方應支付含廉政約定保證金在內的應付款。
四、其他約定
1、本合同在需供雙方簽訂工程(商務)合同時一并簽訂,并具有同等效力,并作為相應合同附件一并存檔;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需供雙方協商解決,并報需方紀委監察部門備查;
本合同一式三份需供雙方各執一份,報送需方紀委監督部門一份;
4、本合同的解釋權為需方紀委監察部門;
5、本合同監督部門為需方紀委監察部門。
舉報電話:027-86650733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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