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標公告
超高壓公司2025年第三批物資框架(變壓器及高抗配件、火災報警系統配件)公開招標項目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CG0100022002150208)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超高壓公司2025年第三批物資框架(變壓器及高抗配件、火災報警系統配件)公開招標項目,
2.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項目概述:本次采購變壓器及高抗配件、火災報警系統配件,需求單位(部門)為 超高壓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2.2招標范圍:本次采購變壓器及高抗配件、火災報警系統配件,需求單位(部門)為 超高壓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標的物描述如下:
序號 | 標的名稱 | 標的物描述 | 是否需要網絡安全預判 | 是否需要網絡安全審查 |
1 | 變壓器及高抗配件 | 儲油柜膠囊、絕緣油、油面溫度計。 | 否 | 否 |
2 | 火災報警系統配件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插件、感溫電纜微機調制器與終端盒、感溫電纜、紫外探測器、紅外探測器、交流接觸器等火災報警系統配件。 | 否 | 否 |
2.3招標項目所在地區: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
2.4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
2.5招標分類:框架
自已生效(如有)執行的招標標的框架協議到期后至2026年11月30日;如本次招標標的無對應的在執行框架協議,則該標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對預計采購金額執行不足的情況,將按照協議采購總金額80%為基準,延長框架協議有效期1年,在延長期內,該框架協議的實際采購金額達到下限時立即終止框架協議,延長期滿仍未達到下限,自動終止框架協議。對超量執行的情況,當不超過協議采購總金額150%時,仍納入現有框架協議內,當超過協議采購總金額的150%時,提前終止該框架協議。對于因國家、行業或企業有關標準發生調整,原有規格型號已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且供應商無法供應對應品類新式型號的,經協商可提前終止協議。
當框架協議有效期(含延長期)內發生中標供應商被取消中標資格,除有特殊采購需求情形外,自被取消中標資格之日起框架合同自動終止,其未履行合同部分的供應量優先采用其他供應商足額部分進行彌補,仍然有缺額的,則剩余份額按照其他供應商中標相對比例重新分配。超出其他供應商原足額部分的,應征求供應商意見。如框架協議中標供應商只有一家,則其被取消中標資格時,重新開展采購。被終止合同供應商剩余份額重新分配原則如下:
①供應商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含延長期)內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及的有關物資和供應商管理規定,被取消中標資格的,除有特殊采購需求情形外,自被取消中標資格之日起框架合同自動終止,招標人不再與其簽訂新的訂單合同或發出新的訂單。
②框架合同有效期內,因取消中標資格等原因導致框架合同終止的供應商(下稱終止合同供應商),實際供應量未達到其所中標包預估采購金額且后續不再分配的,在本標的其他供應商(正常履約供應商)均已達到所中標包份額150%(即足額,此處的足額僅在重新分配時適用,實際供應份額按相關框架合同約定確定)的基礎上,招標人可將終止合同供應商的剩余份額(剩余份額=100%-終止合同供應商供應商已供應比例-其他供應商足額比例)進行重新分配,如剩余份額小于等于0 則不再重新分配。具體分配規則如下:
1)按照參與分配供應商的中標比例,計算參與分配供應商的可分配比例;
2)招標人向參與分配的供應商發出增加份額通知,參與分配的供應商應積極在要求的時間內進行響應。
a.如有供應商逾期不響應或明確不響應的,則不向該供應商進行重新分配。招標人重新計算可分配比例,將剩余份額在響應的供應商中重新分配。
b.如參與分配的供應商均不響應的,本標的剩余份額則進行重新招標,重新選定供應商。
3)重新分配部分的物資單價、訂單等要求,按參與分配供應商與招標人簽署的框架合同之約定執行。
例:3 家中標供應商A、B、C 的中標比例分別為50%、30%、20%,A 供應商已供應10%,被取消40%的中標份額,則本標的剩余份額為100%-10%-30%*150%-20%*150%=15%,剩余有效供應商為B、C,假設B、C 均響應剩余份額分配需求,則B 供應商可分配比例為15%*(30%/(30%+20%))=9%,C供應商可分配比例為15%*(20%/(30%+20%))=6%。
2.6標的清單及分包情況:
序號 | 標的 | 最大中標數量 | 標包號 | 標包名稱 | 中標比例(%) | 標包金額(萬元) | 最高限價(萬元) |
1 | 變壓器及高抗配件 | / | 1 | 變壓器及高抗配件1 | 100 | 118.75 | / |
2 | 火災報警系統配件 | / | 1 | 火災報警系統配件1 | 100 | 122.5745 | / |
備注:除不受限制的特殊包外,一個投標人在一個品類/標的中最多只能中不超過最大中標包數的標包,標的之間可以兼中。本項目不收取投標保證金及標書費。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通用資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