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1. 投標人為企業的,應具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證照合一的營業執照; 2. 投標人為 的,應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證照合一的營業執照和母公司合法授權書。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只可一家參與投標,同時參與投標視為投標無效。 3. 投標人為事業單位的,投標人應經全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或者備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業績要求(開標環節須信息公開): 1. 投標人在2018年1月1日-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內至少具有1項已完工的船舶作業服務業績,并提供相應業績證明文件。 2.投標人所提交的合同必須至少體現以下內容:合同首頁、合同簽署頁(雙方簽字或蓋章)、簽字日期、服務名稱等內容;合同驗收資料應為“驗收證明或發票或結算清單”,其中,驗收證明或結算清單,應有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以及確認時間。未提交合同驗收資料,均視為無效業績。 3.若業績合同為年度協議,除提供年度協議外,還應至少提供1項完成訂單相應的合同驗收資料。同一個年協合同提供1項及以上訂單的均算為1個有效業績。未提交業績證明文件,或所提供的服務驗收資未體現上述信息的,均視為無效業績。業績資料原件備查。 注:投標人務必確保開標環節“業績信息”中公開的業績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業績內容一致。未按要求在開標環節“業績信息”中進行公開的業績信息,評標階段不予認可。 三、船舶要求 1. 投標人投標時提供船舶資源,船舶可自有,也可租賃。自有船舶需提供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租賃船舶需要提供所租賃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租賃合作意向書(或租賃協議或租賃合同),若投標人提供船舶租賃合作意向書,需承諾中標后提供合法有效的船舶租賃協議或租賃合同。提供的船舶,每年必須經過招標方驗船后方可進行作業。 2. 投標人提供可作業的船舶不少于9條,提供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記錄(或國內海洋漁船檢驗記錄)、船長證書及輪機長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