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第22條的規定: 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④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⑤參加招標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招標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4)經信用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招標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 ;投標人應進入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資質企業名錄,且投標人名稱和資質與該名錄中的相應企業名稱和資質完全一致。 (5)其他資質條件:投標人具備水利水電工程三級](含)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能力。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 登記。 其中,投標人擬派項目經理須具備/執業資格,符合2016年《注 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